| 代码 | 名称 | 当前价 | 涨跌幅 | 最高价 | 最低价 | 成交量(万) |
|---|
【导读】寒武纪公告,原副总经理兼CTO向公司索赔近43亿元
寒武纪10月31日晚公告 ,近日,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、原告梁军(公司原副总经理)起诉公司的《起诉状》,要求寒武纪赔偿股权激励损失42.87亿元 。截至公告披露日 ,该案件已立案受理,尚未开庭审理。
10月31日,寒武纪股价以1375元/股收盘 ,最新市值为5798亿元。
原副总经理兼CTO索赔近43亿元
公开资料显示,梁军现年49岁,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硕士 。2000年至2003年,梁军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研究所 ,任工程师;2003年至2017年,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基础业务部 、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,历任高级工程师、高级技术专家等;2017年至2022年 ,任寒武纪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(CTO)。
原告梁军起诉要求如下:
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;请求被告赔偿股权激励损失42.87亿元(原告间接持有寒武纪股票1152.32万股,单价按2024年1月2日至起诉时寒武纪股票最高价372元/股确定);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2017年7月31日,被告寒武纪向原告梁军发出《入职意向书》 ,双方协商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入职被告处,并约定了原告年薪、股权授予等内容 。原告自入职被告后担任首席技术官岗位,并获得被告股权激励。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在科创板成功上市 ,原告间接持有被告股票1152.32万股。
原告称,2022年2月10日,被告未履行《入职意向书》的约定 ,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,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;2024年1月2日,其间接持有的寒武纪股票解禁,原告曾提出减持申请 ,被告不配合减持。
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已起诉梁军
请求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
对此,寒武纪称,在梁军离职前 ,其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。2019年,梁军与其他参与公司持股计划的主体共同签署了《持股计划》。本次诉讼,梁军诉讼请求中提及的“股权激励” ,系其本人签署的公司《持股计划》中约定的持股权益,对应公司股东暨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(有限合伙)的出资额25067.4元,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的出资额27574.1元。《持股计划》明确约定 ,持股主体在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内离职的,触发回购条件,其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约定被回购 。
梁军因与公司存在分歧 ,于2022年2月1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。因梁军离职时间处于其持有的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,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额及对应的持股权益被要求按照《持股计划》约定转让给指定的股权激励相关主体。
此前,梁军自寒武纪离职后,寒武纪依据其本人签署的《持股计划》已启动回购安排 ,但梁军拒绝配合办理回购手续 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已于2023年起诉梁军,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,回购案件已开庭审理 ,正在等待法院判决中。
寒武纪委托的律师经分析认为,梁军于2022年初自公司离职,离职时间处于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 ,依据梁军本人签署的公司《持股计划》的约定,梁军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价格被回购,梁军现起诉要求赔偿“股权激励损失 ” ,与其已签署的《持股计划》的约定不符。
此前两起案件均以梁军败诉结案
寒武纪公告称,在本次诉讼前,梁军自公司离职后 ,因持股权益被依据《持股计划》的约定回购,其先后提起两起案件,均以梁军败诉结案 。
相关案件具体为,梁军先后向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起案件 ,要求确认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最新一版《合伙协议书》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,以及要求撤销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(有限合伙)最新一版《合伙协议书》。
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,梁军承认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均为其本人签字 ,梁军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两案均驳回了梁军的请求,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此外 ,关于梁军在本次诉讼起诉状中提及的《入职意向书》中股权激励的约定,生效仲裁裁决书认定,不论《入职意向书》自身应作何种解释 ,双方均可合意进行变更,梁军在签署《持股计划》时已经了解其基本内容,并同意根据该内容来确定自己接受股权激励的具体条件 ,应受其后续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约束 。
还没有评论,快来说点什么吧~